浙江省臺州市發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臺州市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一、為有效防治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臺州市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三、按照下列職責分工,相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對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交有處罰權的部門進行處理。
(一)生態環境部門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生產噪聲的監管以及行政處罰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管工作,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線索及初步證據,移送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進行查處。
(二)公安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社會生活、交通運輸噪聲的監管以及行政處罰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管工作,對發現建設施工單位未依法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措施要求的違法線索及初步證據,移送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進行查處。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管以及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協調聯系鐵路噪聲相關事宜。
(五)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管以及行政處罰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噪聲的行政處罰工作。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海關、海事等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管以及行政處罰工作。經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各類社會生活噪聲糾紛的調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四、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重大活動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特殊活動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五、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夜間施工證明,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科學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科學合理規劃噪聲防護距離。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周邊出讓地塊,做地主體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噪聲源頭管控,相關費用納入做地成本。部分降噪工程需與項目建設配套實施的,做地主體在出讓時提前告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完成并適時更新調整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八、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當科學指導居民住宅區開展寧靜小區建設,鼓勵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優先采用勸阻、調解等手段,互諒互讓解決鄰里噪聲糾紛;勸阻、調解無效的,由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等部門按職責依法妥善處理。
九、加強噪聲防治技術支撐,提高噪聲監管監測能力,科學設置各類噪聲監測點位,推進噪聲數字化監管平臺和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自動化等建設工作。
十、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有關部門之間、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和銜接聯動,推動監管執法過程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使用。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
十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地方職責分工,調整落實有關部門噪聲污染監督管理等職責。
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